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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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10月15日15时00分
地点:马尔康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号:(2018)川3201民初132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长:蒋蓉? 审判员:索准? 人民陪审员:昌旺哈姆?????? 书记员:陈玉婷
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到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为什么没有到庭?
原:法定代表人出差,不能到庭。
审:原告方另一代理律师马浩心为何没有出庭?
原:另一代理律师,在茂县出庭,不能到庭。
审:被告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无异议。
被告:余先太,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郫县犀浦镇两河8组68号,身份证号:513028197412104473。
审:原告对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8)川3201民初132号原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余先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蒋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索准、陪审员昌旺哈姆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陈玉婷担任庭审记录。
best365如何提现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原、被告都有权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同时,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都有义务主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原、被告双方是否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明确。
被:明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租赁的铺面;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人民币105 84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捌佰壹拾圆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略)详见民事起诉状。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
被:没有答辩意见。诉状上事实,当时我们和原告方谁过,去年的合同第二年交房租,当时通知我们10多天的通知,交房租,就发了个通知,停水停电。
审:房子腾退出来没有?
被:腾出来了。
审:根据被告的辩论意见,归纳本案的焦点?1、关于房租问题,105 840元的房租被告是否应该给付;2、被告承担诉讼费是否合理。是否同意本庭总结的争议焦点?对本庭总结焦点有无补充?
原:同意,无补充。
被:同意,无补充。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如实提供证据,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非法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由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可分组进行,每组证据应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明内容。
审:现在开始举证,由原告出示证据。有原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请注明出处。
原:第一份证据是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和合法主体资格。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二份证据是身份证及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三份证据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拟证明被告所租铺面的租金、租赁时间、铺面面积。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这是第一次签订的,其他无异议。
审: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四份证据是通知,拟证明原告给被告发了回收铺面前履行了通知手续,并且是在前一个月通知的。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请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第五份证据是联名求助书,拟证明被告、其居民的联名进行反映,佐证原告方是提前向被告发出了通知。
审:被告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原告还有无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方提交证据。被告有无证据出示?
被:我方无证据出示。
审:原被告双方证据出示完毕。对于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观点 。
原: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不定期。”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2条原告已依法给与承租人合理期限的告知,现双方已解除合同,现特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咱有使用费;2、案子诉讼费,被告经通知拒不搬出,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观点。
被:我不是不搬,我是和原告商量了,我铺面是有特殊情况,装修简单的铺面都搬出了,但我在合理的时间我们是搬出了。
审:双方当事人的第一轮辩论结束。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观点。如有将进行第二轮辩论。在第一轮中已经阐述了的观点不再重复。原告还有无新的观点?
原: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第二轮辩论观点。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
??? 原:望法庭判我所请。
审:现在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
被:希望法院考虑到我们弱势群体,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同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同意。
审: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在书记员处阅读本次的庭审笔录,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捺印(敲击法槌)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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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签名或者盖章 )
被告 (签名或者盖章 )
审判人员 (签名 )
书记员 (签名 )